近年來•▩↟↟,勞務派遣用工發展迅猛•▩↟↟,各種勞務派遣組織如雨後春筍般大量湧現•▩↟↟,隨之亦出現了一些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件↟╃╃₪•。
如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其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相應責任•▩↟↟,阻礙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勞務派遣形式強迫職工置換身份;有的用人單位把本單位職工分流到新組建的勞務派遣組織•▩↟↟,再由派遣組織重新派遣到原單位的原崗位工作•▩↟↟,而工資福利待遇卻與原來的待遇相差甚遠;有的用人單位大規模裁員空出工作崗位後•▩↟↟,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規避其對自有職工應當承擔的責任;也有許多勞務派遣組織運作不規範•▩↟↟,高比例從勞務工工資中提取管理費•▩↟↟,甚至剋扣拖欠勞務工工資✘▩✘☁↟、不給他們繳納社會保險;更有個別勞務派遣組織與個人勾結•▩↟↟,從事多層勞動力派遣或轉讓勞動力等等•▩↟↟,勞務派遣被濫用的現象十分嚴重↟╃╃₪•。
因此•▩↟↟,規範勞務派遣甚至取消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顯得刻不容緩↟╃╃₪•。
目前•▩↟↟,勞動合同法的制定工作正在進行之中•▩↟↟,而勞務派遣是該法令人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本文對勞務派遣進行了一些調研工作•▩↟↟,並針對勞務派遣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勞務派遣現象剖析
1.有的勞務派遣用工不僅沒有緩解就業壓力•▩↟↟,反而減少了勞動者的收入•▩↟↟,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務派遣組織的性質屬於中介機構•▩↟↟,並不從事實際生產•▩↟↟,除了自身經營所需人員•▩↟↟,無法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就其本身而言•▩↟↟,不可能緩解就業壓力↟╃╃₪•。
勞務派遣組織根據用工單位的用工需求和失業人員的就業需求居間“牽線搭橋”•▩↟↟,其使命在“搭橋”成功後就已完成↟╃╃₪•。勞務派遣將被牽線的人員全部收歸為勞務派遣組織的職工•▩↟↟,實際上是為勞務派遣組織提供財源•▩↟↟,達到其對被派遣人員長期收取管理費的目的↟╃╃₪•。
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提供生產資料•▩↟↟,從公平合理的角度而言•▩↟↟,參與分配的只能是勞動者✘▩✘☁↟、用人單位↟╃╃₪•。勞務派遣組織將勞動者視為自己的職工•▩↟↟,參與分配勞動者本該獨立支配的勞動收入•▩↟↟,使參與分配的角色增加•▩↟↟,勞動者的收入自然減少↟╃╃₪•。
由於勞務派遣組織的營利性目的決定了其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時•▩↟↟,受制於用人單位降低用工成本✘▩✘☁↟、減少管理環節的需求•▩↟↟,無法充當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角色↟╃╃₪•。
某些勞務派遣組織的存在和發展•▩↟↟,是以減少勞動者收人為經濟基礎的•▩↟↟,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應當立法禁止以減少勞動者收入的方式來提高企業效益的做法•▩↟↟,作為調整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法理應為提高勞動者收入✘▩✘☁↟、改善勞動者的生活水平服務•▩↟↟,也只有這樣•▩↟↟,勞動合同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目的才能實現↟╃╃₪•。
2.捨棄職業介紹機構•▩↟↟,重複設立勞務派遣組織•▩↟↟,嚴重浪費國家財力物力資源↟╃╃₪•。
勞務派遣組織的最初設立目的是為了促進再就業•▩↟↟,這一點與職業介紹機構開辦目的相同↟╃╃₪•。如確需開展勞務派遣工作•▩↟↟,職業介紹機構在一定範圍內也可以從事勞務派遣活動•▩↟↟,沒必要捨棄職業介紹機構•▩↟↟,重複設立勞務派遣組織↟╃╃₪•。
由於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提高各級再就業組織的積極性•▩↟↟,往往對勞務派遣組織給予再就業基金補助✘▩✘☁↟、獎勵和稅收減免•▩↟↟,使得勞務派遣組織既可以收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管理費•▩↟↟,又可以獲得政策鼓勵和稅收減免•▩↟↟,利潤相當可觀•▩↟↟,這正是許多單位✘▩✘☁↟、組織✘▩✘☁↟、個人沒立勞務派遣組織的目的↟╃╃₪•。
3.勞務派遣實際上屬於勞動力的有償交易活動•▩↟↟,多層派遣勞動力或轉讓勞動力現象普遍存在•▩↟↟,會造成勞動力市場的混亂↟╃╃₪•。
勞務派遣組織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勞動力交易行為的中介機構↟╃╃₪•。勞動者本可以與實際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享有同其他勞動者平等的待遇•▩↟↟,由於勞務派遣•▩↟↟,使得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人為隔開•▩↟↟,往往會造成對勞動者利益的損害•▩↟↟,並使勞動者組織工會的團結權和職業穩定權受到制約;同時也為用人單位規避勞動法創造了空間↟╃╃₪•。
特別是派遣組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遠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二者之間的關係複雜得多•▩↟↟,一旦出現爭議•▩↟↟,處理難度很大•▩↟↟,維權成本很高•▩↟↟,不利於勞動者維權和勞動關係的穩定↟╃╃₪•。
在實踐中•▩↟↟,某些勞務派遣組織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規避法律✘▩✘☁↟、行政法規或違反集體協議的情況十分嚴重•▩↟↟,個別單位和個人相互勾結•▩↟↟,從事多層勞動力派遣或轉讓勞動力現象嚴重↟╃╃₪•。
由於分配勞動者收入的環節越多•▩↟↟,勞動者的實際收入就越少•▩↟↟,勞動者維權的成本和難度也就越大↟╃╃₪•。勞務派遣組織的營利目的決定了其與勞動者往往處於對立面•▩↟↟,不可能成為維護勞動者權益的組織↟╃╃₪•。勞動者與勞務派遣組織都不甘於收人減少•▩↟↟,這種對立現象一旦激化•▩↟↟,必然會造成勞動力市場的混亂•▩↟↟,對社會穩定不利↟╃╃₪•。
4.強制推行勞務派遣用工•▩↟↟,強迫職工置換身份•▩↟↟,嚴重違反平等自願原則↟╃╃₪•。
個別勞務派遣組織既擁有行政職權•▩↟↟,又有市場經營權•▩↟↟,出於其自身利益的考慮•▩↟↟,在政策上強制推行勞務派遣用工•▩↟↟,以勞務派遣形式強迫職工置換身份•▩↟↟,從而達到用人單位降低用工成本✘▩✘☁↟、減少管理環節的目的↟╃╃₪•。勞務派遣組織和用人單位以“買空賣空”的方式•▩↟↟,分別按人頭從勞動者身上收取管理費•▩↟↟,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和福利待遇變相地減少和降低•▩↟↟,身份莫名其妙地由“職工”變成“勞務派遣工”↟╃╃₪•。
實際上•▩↟↟,在這個轉變過程中•▩↟↟,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情況始終沒有發生任何實質性的變化•▩↟↟,提供相同的勞動•▩↟↟,各種報酬和待遇卻變相地減少和降低了↟╃╃₪•。勞動者在是職工的時候•▩↟↟,擁有各種福利待遇•▩↟↟,而變成勞務派遣工後只能獲取勞務費•▩↟↟,用工形式的不同•▩↟↟,導致兩種管理方式✘▩✘☁↟、兩種身份✘▩✘☁↟、兩種待遇的極大差別•▩↟↟,有失公平合理↟╃╃₪•。
濫用勞務派遣形式•▩↟↟,強制推行勞務派遣用工•▩↟↟,強迫職工置換身份•▩↟↟,不僅嚴重違反平等自願原則•▩↟↟,而且還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5.應妥善處理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與穩定↟╃╃₪•。
市場經濟主體•▩↟↟,本質上都以營利為目的•▩↟↟,都有降低成本提高利潤的要求↟╃╃₪•。在這種營利目的的趨動下•▩↟↟,用人單位傾向於使用勞動創造能力大✘▩✘☁↟、使用成本低的勞動者•▩↟↟,同樣也決定了勞務派遣組織只能選擇或優先派遣勞動創造能力大✘▩✘☁↟、使用成本低的勞動者輸入到用人單位↟╃╃₪•。勞務派遣組織透過將員工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的方式賺取管理費•▩↟↟,並未對勞動者進行實際管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作為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組織往往變成為一個“虛無”的泡沫•▩↟↟,勞動者被“踢皮球”的現象層出不窮↟╃╃₪•。勞務派遣實際上是借用人單位之名•▩↟↟,行職業介紹之實↟╃╃₪•。
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同時又是改革開放✘▩✘☁↟、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深化的關鍵時期•▩↟↟,這種特殊時期的勞動關係也正處在一個過渡時期↟╃╃₪•。勞動關係的健全✘▩✘☁↟、穩定•▩↟↟,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更是維護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保障↟╃╃₪•。因此•▩↟↟,應妥善處理勞務派遣問題↟╃╃₪•。
對勞務派遣的立法建議
勞務派遣是一種招聘和用人相分離的勞動力經營模式↟╃╃₪•。一方僱用工人但不使用工人•▩↟↟,另一方不招聘工人但實際使用工人•▩↟↟,雙方透過“勞務協議”的方式確立派遣和用人關係↟╃╃₪•。
世界各國對勞務派遣行業作了不同的規定•▩↟↟,大多數國家對勞務派遣進行嚴格規制和管理↟╃╃₪•。
如德國✘▩✘☁↟、荷蘭明確規定了某些行業禁止開展勞務派遣•▩↟↟,日本則對某些行業限制開展勞務派遣•▩↟↟,法國和比利時的法律都禁止開展勞務派遣↟╃╃₪•。
其中•▩↟↟,法國對勞務派遣規定最為嚴格↟╃╃₪•。法國勞動法典中有兩個條文直接規定了涉及非法提供勞動力的兩種刑事犯罪•▩↟↟,即轉包工罪和非法出借勞動力罪•▩↟↟,如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勞動力市場•▩↟↟,減少企業使用具有三方性關係的派遣勞動力•▩↟↟,督促企業建立正常的雙方性的勞動關係↟╃╃₪•。
勞務派遣實踐中•▩↟↟,被派遣的勞動者並未向派遣組織提供實際勞動•▩↟↟,派遣勞動者的工資也並非由派遣組織支付•▩↟↟,勞務派遣實際上是勞動力買賣的一種形式•▩↟↟,從勞動經濟學上講•▩↟↟,勞動力買賣不應該由第三方獲利•▩↟↟,其他東西是可以買賣的•▩↟↟,但勞動力除外↟╃╃₪•。
為了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避免勞務派遣現象氾濫•▩↟↟,正確引導和規範勞務派遣行為•▩↟↟,結合各國立法及我國的具體國情•▩↟↟,筆者建議對勞務派遣用工作禁止性規範或進行嚴格限制▩│╃·│:1.禁止一切營利性的勞動力交易行為•▩↟↟,並追究交易行為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傳統意義上說•▩↟↟,勞動關係是指人們在參加社會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社會關係•▩↟↟,它是生產關係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生產方式的反映↟╃╃₪•。
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是勞動關係•▩↟↟,其立法宗旨在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而勞務派遣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其與勞動合同法的宗旨是相違背的↟╃╃₪•。
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不僅直接侵犯了相關勞動者的利益•▩↟↟,而且也是對公共利益的破壞↟╃╃₪•。如果在勞動合同法中確立勞務派遣制度•▩↟↟,就為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全部用工責任和義務提供了合法依據•▩↟↟,勞動合同法的宗旨將無法實現↟╃╃₪•。
所以•▩↟↟,應在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務派遣這一用工形式作禁止性規範•▩↟↟,規定禁止一切營利性的勞動力交易行為•▩↟↟,並根據情節輕重或相應後果•▩↟↟,追究從事勞動力交易當事人的相應法律責任;或者規定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損害勞動者權益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或違反集體協議的勞動力交易行為無效•▩↟↟,造成勞動者利益損害的•▩↟↟,由交易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嚴格限制和規範勞務派遣用工↟╃╃₪•。
建議起草《勞動關係促進法》•▩↟↟,在《勞動關係促進法》中對“勞務派遣”進行嚴格規範↟╃╃₪•。
可以考慮在《勞動合同法(草案)》已經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的准入條件✘▩✘☁↟、勞務派遣時間限制✘▩✘☁↟、用人單位的責任分擔✘▩✘☁↟、同等保護原則等的基礎上•▩↟↟,規定開展勞務派遣用工•▩↟↟,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原則;規避法律✘▩✘☁↟、行政法規或違反集體協議開展勞務派遣行為無效↟╃╃₪•。
同時•▩↟↟,還應該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勞務派遣方式強迫勞動者置換身份•▩↟↟,禁止身份歧視行為;用人單位在依法裁員後6個月內•▩↟↟,不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勞務派遣用工應當限制在相應的行業範圍和工作崗位;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多層勞動力派遣或轉讓勞動力;勞務派遣單位對派遣職工沒有履行法定義務或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義務的•▩↟↟,接受派遣單位有義務直接向勞動者支付勞務派遣協議項下的全部報酬;禁止國家機關✘▩✘☁↟、全額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開辦營利性勞務派遣機構•▩↟↟,鼓勵公益性✘▩✘☁↟、無償性勞務派遣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