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提出勞務派遣利弊觀學界對勞務派遣是有爭議的│☁☁。有人總結了勞動者選擇勞務派遣的十大不利•▩·,用人單位選擇勞務派遣的十大理由•▩·,政府“誤讀”勞務派遣的十大理由│☁☁。①理論上的不斷爭議伴隨著勞務派遣的不斷立法│☁☁。從2()()7年《勞動合同法》有一節“勞務派遣”•▩·,到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一章“勞務派遣特別規定”•▩·,再到2012年底《勞動合同法》專門針對勞務派遣修法並明確提出•▩·,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立法者很明確地要限制勞務派遣•▩·,卻難掩背後的立法爭議│☁☁。可以說.立法者·╃、政府·╃、工會·╃、學者·╃、以及派遣公司·╃、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均對勞務派遣有看法•▩·,並試圖從不同的角度解讀其所認知的勞務派遣│☁☁。從以“勞務派遣”和“利弊”為題目的15篇論文來看•▩·,②2()06年1篇.2008年2篇•▩·,2009年1篇•▩·,2010年5篇•▩·,2012年6篇•▩·,不僅在數量上呈明顯的遞增趨勢•▩·,而且從內容上看•▩·,尤其關注用工單位一方選擇勞務派遣的利弊分析•▩·,如醫院·╃、國企│☁☁。
從內容上看•▩·,尤其關注
注規放供鮮明地反對勞務派遣的帖子,"這些帖子多是普通此外•▩·,
在網路中不難發現,此外在現停地方的髮量部•▩·,生動的感性•▩·,令人深你不疑│☁☁。這說用“爭議“和科殊
方動名容在於兩個候面•▩·,州面的“爭議中有一種選施的利弊 觀•▩·,後面的“利弊分
析”中有種直接的利弊觀│☁☁。
勞務派遣是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向用工單位派出該員工•▩·,使其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場所內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以完成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結合的一種特殊的用工方式│☁☁。一種是人力資源分配方式•▩·,亦是一種就業形式│☁☁。
勞務派遣的發展有以下的原因•▩·,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變遷•▩·,越來越多的企業需要重新調整組織•▩·,減少層次•▩·,連帶產生的影響就是集權化的行政管制扁平化│☁☁。勞動者在某個企業長期工作的觀念正在淡化•▩·,相應得工作年限也逐漸縮短│☁☁。企業具有靈活用工的需求│☁☁。正是企業靈活用工的需求•▩·,導致勞務派遣應運而生•▩·,勞務派遣既能滿足企業對具有專長且臨時性的勞動力要求•▩·,又能滿足求職者對靈活多樣的就業方式的需求│☁☁。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模式•▩·,通常是指•▩·,用公共企業•▩·,用工企業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的所需要員工的標準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勞務派遣公司透過查詢自己的勞務庫等手段組織合格的人員•▩·,再經過篩選•▩·,把名單送到用人單位來決定•▩·,並由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租賃(派遣)協議│☁☁。實際上勞務派遣是一種招聘單位於使用單位相分離的勞務模式│☁☁。由以往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主體變成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三方主體的就業模式•▩·,在就業壓力日益增大的今天•▩·,勞務派遣制度對擴大就業無疑有著非常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