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務派遣單位有必要與職工簽定《勞作合同》·☁,如未履行·☁,產生爭議·☁,勞作保證行政部門則按照未簽定勞作合同的人數處以罰款;
2╃◕·、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抵押金╃◕·、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勞作保證行政部門可對違反規定的單位處以罰款◕☁₪。
3╃◕·、 勞務派遣單位應為職工交納社會穩妥·☁,勞作保證行政部門可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欠繳金額的滯納金◕☁₪。
三╃◕·、公司職責責任
1. 擔任差遣職工《勞作合同》的簽定及辦理◕☁₪。
2. 擔任差遣職工各項社會穩妥的參保╃◕·、繳費及增減保護◕☁₪。
3. 擔任差遣職工工資的發放(或託付用人單位代發)及個人所得稅的計繳◕☁₪。
4. 擔任差遣職工工傷事故的處理及待遇的申領◕☁₪。
5. 擔任差遣職工生育╃◕·、失業穩妥及醫療待遇相關手續的辦理◕☁₪。
6. 擔任差遣職工個人檔案的建立及辦理◕☁₪。
7. 擔任差遣職工入職╃◕·、離任手續的辦理◕☁₪。
8. 擔任各項社會穩妥關係╃◕·、人事檔案關係的建立╃◕·、搬運◕☁₪。
9. 擔任勞務爭議的處理◕☁₪。
10.擔任向用人單位供給勞作保證法律法規方針諮詢及相關新出臺方針的供給告知◕☁₪。